第四章 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
(一)參加磋商采購的供應商應具備下列條件
1.1資格要求:
(1)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;
(2)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;
(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;
(4)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;
(5)參加招標活動前三年內,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,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和法規;
1.2資質性要求:
具有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。
1.3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1.4本項目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、法定代表人/主要負責人不得具有行賄犯罪記錄。